張所受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770~1770
寬:89 x 高:189 (cm)
原碑尺寸(寬):66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15.00 , 原碑尺寸(厚):11.00
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、加三級、紀錄三十三次、記功八次、又軍功記大功三次張,為遵批議等事。
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初八日,准本產鄒移開,本年五月十二日奉布政使司錢會府;本年四月十五日奉巡撫部院溫批達署司,查議得北路理番同知張條稟番社長宜各款。奉批:遵議各條,雖俱屬番撥,應行分辦事宜。因照撥夫應差、公所飯食、取辦墊筒、究逐漢奸四事尤為切要。蓋番眾愚蒙,官役易犯日甚,事過漸成具文。海疆垂地,法令宜嚴;稽查困難,最易滋畔。仰即分移鎮、道,□飭文武一體遵照、務在寔力奉行,勒石曉諭,俾官役番民永遠遵守,並取碑摹舉□稽查。又奉總督部堂崔批:「據議各條於体恤番黎均有裨益,仰即照議轉飭遵照,寔力奉行,毋稍懈忽」等因。
計估條議:
一、俟稟飭到本分府准批,除移行遵照外,所有奉憲批示「撥夫應差、公所飯食、取辦墊筒、究逐漢奸四事,合敘條議于左勒石永遵。」
二、據稟辦公需得社番,定明□章程一□□□。北路一帶□多水漲,民人不能履行,惟社番習慣可能行走;是以官役來往,遇有水漲,必須社番隨來。
□北路一帶飯店窄山僻地,抵客住宿、守庄夫役稍多,不能不借宿番社公所。□竹塹以北所設倉廒遠離民社,須用算墊餼筒,尤需社番代辦。□□□□□□久奉例禁此□□□□□□□,俱怨在官,准照給工價,不為開立章程,難保不無藉端滋擾。
茲據該同知稟稱:「番夫每里番原定給錢一文錢,民錢越少□□□,照民夫之價給錢二文。官役借宿社中務禁胥役擾累,及倉廒須用算墊餼筒,照銀□□給發」等因。查立法原須因地制宜□□,番社□□□□□□已屬于公有,裨且番黎亦得照給工資,事屬可行;但不可稍有擾累,應如該同知所請錢給發,宜備給社中。務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社番□□□□往來及□□□□□□□□許查行□赴社撥用番夫。□該同知所稟每里每人給錢二文,□□核計一日所得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番夫給價所得一百二十暨一百四十文上下,似與民夫價值相等。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禁止差役□撥□□事宜,務奉嚴切,分別出示曉諭、遵辦,以昭平允。
一、據稟漢奸最宜稽查解遞□□請□□□□□,一經查□□,務須遵照入社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,例有明禁。該同知責任理番,務須隨時稽查,有犯必懲。
但該同知衙門差役□多□有通遞人犯,難于□□。即偕該同知□□□□飭撥彰化縣□□□應如所請,嗣後該同知遇有應行解遞人犯,即發彰化縣□□,以永凜遵照。
乾隆參拾伍年柒月 日給,右仰遵守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130
本物件為西元1770年(乾隆35年)臺灣北路理番同知張所受給立告示,奉批遵行北路理番四事「派撥番夫依民夫工價、官役借宿番社公所不得擾累、倉廒算墊照銀給發、人犯解遞彰化縣衙門」,則可解決北路偏遠未闊、同知衙役人少的困境。
碑存當地原名「馬鄰埔」,因立本碑而得名「石牌仔」。今日更建「潭陽亭」保護古碑,且綠化環境而設石牌公園。古碑重樹,新刻碑文並立,尤見重視。
藏品描述-授權標示: